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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涂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河南省涂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HENAN COATINGS ASSOCIATION;縮寫:HN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河南省內涂料行業從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推動河南涂料行業健康發展,促進河南涂料行業走向繁榮。
第四條 本會接受相關行業指導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河南省獲嘉縣產業集聚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全行業在各時期的發展規劃,對本行業生產經營、科研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引導和服務;
(二)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促進企業間的聯系與合作,在企業生產、技術、產品和市場等方面進行協調,組織企業進行先進經驗的交流和總結,提高行業的地位和影響力,推動行業技術進步與繁榮;
(三)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會各界反映企業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爭取獲得政府支持和幫助,為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四)制定行業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保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五)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行業技術研討及培訓,推廣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和新技術成果,提高行業內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聯系、幫助、協調解決行業企業在技術、信息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六)組織企業舉辦和參加專業展覽會、商務考察,與國內同行企業進行交流合作,幫助企業開拓市場,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環境優勢;
(七)為會員提供政策文件、市場行情、技術資料、信息咨詢等服務,促進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服務;
(九)解決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問題;
(十)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十一)接受與行業有關政策的論證咨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十二)參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論證,制定和發布團體標準,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十三)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十四)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辦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企業依法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愿意加入協會,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在河南省地域內依法注冊并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入會申請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和會員代表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不能交回會員證的,在本會宣傳平臺上宣告作廢。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一年不交納會費;
(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其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擬任負責人人選及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1/3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等額選舉不低于1/2,差額選舉不低于1/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照理事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討論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和人選的設立、撤銷;
(五)研究審議換屆工作事宜,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及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設立、撤銷;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視頻會議除外)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 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負責人總數為5-13人。負責人從理事或者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罷免。本會的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六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建立中共河南省涂料行業協會支部委員會。由本會秘書長擔任黨支部書記。本會為黨支部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四十七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四十九條 本會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九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