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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多個部門反復執法,嚴重危害企業利益
“從我們環保系統的檢查記錄里看,南方一些企業,在去年(2020年)5月份以后,到年底的半年時間里,就被檢查了30多次。在北方,比如京津冀及周邊地區,一些涉及顆粒物排放的重點行業企業,2020年全年被檢查40多次。但是,你會發現這些企業基本上沒有違法的行為。”
在生態環境部舉行的政策吹風會上,當介紹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背景時,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副局長閆景軍如實說。
依生態環境部的說法,該部已原則上審查并批準了《關于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問題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報告》。
生態環境部強調“一刀切”并不適合所有問題,一旦發現類似情形,有一起調查一起,絕對不能容忍;“一刀切”主要是不健全的工作作風、能力不勝任而引起的問題,應從深層次解決。
國務院辦公廳已發布《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問題的通知》。穩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協調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配置。有效解決多頭多層次的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公平文明的執法。
多地響應新政策
江蘇:每年最多進行2次環境檢查!減少意外檢查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已發布了《關于在生態環境監督管理中加強企業產權保護的意見》,通過不干擾守法企業保護企業產權。免除對標企業,全面禁止環境保護"一刀切“。
《意見》提出,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實際總體規劃,進行集中,加強監督。原則上,每年不超過兩次,以減少對企業的不必要檢查和抽查。
《意見》還嚴格控制了專項行動的次數,并提出了原則上,每年不超過6次特殊執法行動,地區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組。
在環境污染突出,公眾反應強烈的地方,我們將依法堅決調查處理。避免“攻擊”修復或關閉。
山東新聞聯播報道濟寧、德州免予處罰案例
案件梳理
一、濟寧市生態環境局任城區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濟寧一鋼管公司鋼管補焊工序沒有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對于這樣的行為,以往按照相關規定,企業不但需要立即整改,還將交納2萬到20萬不等的罰款。但是這家企業及時整改后卻并沒有接到罰單。濟寧市生態環境局任城區分局政策法規科科長郭鵬程告訴編者:“該企業違法行為符合山東省2020年6月1日起實施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的要求,經研究決定,不給予行政處罰。”
二、危險廢物標識不規范免罰案
德州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對某禽肉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危險廢物暫存間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該加工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因該行為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進行了改正,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規范生態環境違法“不罰”“輕罰”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環發33號)附件1序號4的規定決定對該企業免予處罰。同時,對該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將危險廢物暫存間標識規范設置。該加工廠立行立改,已整改完成。
以往執法中,一些企業輕微、非故意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不涉及盈利,也沒有侵害他人利益,一旦監管部門予以處罰,不僅會給剛起步的企業帶來經濟負擔,還將影響企業征信。為此,山東健全免罰清單機制,明確規定了不予處罰的267項違法行為事項。
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首席法律顧問韓毅說:“我們免罰清單的機制,不是不罰不管,而是改變了之前這種以罰代管的模式,是向著這種服務型執法社會轉變的一種重要的標志,改變了之前很多企業因為一點小錯,就被‘一棍子打死’的一種管理的模式。”
在處理環境問題時,可能會出現一些監管部門不會提出問題或意見分歧。不管它們是否非法,他們都使用“停產”的方法。在過去的兩三年的地方環保檢查中,“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罕見。
山東:濟南市規定減輕或免除16種環境行政處罰
濟南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關于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實施)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了減輕和免除環境行政處罰的十六種情況,全國第.一。
《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意見》指出,違法行為輕微,可以及時糾正,不造成危害性后果,可以免予處罰,明確了可以免除行政處罰的十種情況,包括:對于未批準建設的單位,檢查前投資的單位和個人,污染排放標準超標的單位,污染企業零散以及一些沒有設置監測點和采樣監測平臺的違法行為,可以免征。如果他們符合某些條件,則不受懲罰。
明確10種免予處罰情形
《意見》指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并明確了10種可免除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對未批先建的單位,未驗先投的單位及個人,超標排污的單位,散亂污企業,以及未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的部分違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處罰。
一是未批先建的,即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但處于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二是對單位未驗先投的,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后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三是對個人未驗先投的,建成投產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不超過6個月,主動停止生產,且正在積極推進的,對個人免予處罰。
四是對超標排污的,即超標排放大氣、水污染物,但超標倍數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的,可免予處罰。
五是對“散亂污”企業已自行清理的,免予處罰。
六是對部分行為違法的,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首次發現,經責令改正后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和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且3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十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明確6種減輕處罰情形
《意見》規定了6種情形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包括對小微型企業檢查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超標倍數較小的,污染防治設施突發故障或檢修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的,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在法定最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但一般不超過最低處罰額的50%。
據悉,市級層面出臺減輕處罰的規定在全國沒有先例。
一是小微型企業,檢查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是在線監測日均值超標或手工監測瞬時值超標,超標倍數>0.1倍,但均≤0.3倍,排放總量較少,及時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三是污染防治設施因突發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產工藝或安全生產、民生保障等原因,生產設施無法實現停運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恢復使用之前確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發生后的24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排除故障,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產設施連續不可中斷運行,已向生態環境部門上報年度檢修計劃,并采取必要的減排措施,在檢修時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五是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發現后立即主動報告并采取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
六是其他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
受疫情直接影響的免罰
此外,《意見》指出,不可抗力免罰,即因不可抗力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以處罰。《意見》明確,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督促盡快整改。
嚴格減免程序
減免行政處罰是很大的一項自由裁量權,需要通過程序予以規范、制約。
《意見》規定了減免的審核程序,即生態環境部門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環境違法行為,根據違法事實和情節,經集體研究后,對符合《意見》規定的違法行為,可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意見》規定,對事實清楚、違法行為輕微,經調查發現符合《意見》規定的免除處罰情形的,由調查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免除處罰。
對案情復雜、重大的違法行為或減輕超過最低處罰額50%的,在調查終結建議中依據規定提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意見,經市局或分局案審會審核同意后,方可決定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嚴格執法人員職責
同時,《意見》明確了對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處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嚴重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按程序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鏈接:
制定《意見》的背景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依法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基本規定,但該規定較為原則,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實踐中需要對此規定細化明確,規范約束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任意性和“同案異罰”現象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干預。
二是規范執法的需要。
生態環境部已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省生態環境廳也制定了《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已于去年7月1日實施。省生態環境廳的規定同時還授權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本地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免罰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從我市的情況來看,也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對減免行政處罰規定進一步細化。
三是形勢發展的需要。
我市改善環境質量壓力巨大。圍繞建設“大強美富通”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目標,發展的任務也異常繁重,在這個大背景下,要求生態環境執法既要嚴格執法,也要熱情服務,還要包容審慎。
生態環境部的指導意見對減免僅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省生態環境廳的規定也僅明確了八種免予處罰的情形,未涉及減輕的情形,我市迫切需要制定條目清晰、簡便易用、可操作性強的減免規定。
通過對減免行政處罰規定的進一步細化,旨在體現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精神,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生態環境部門集中力量精準打擊惡意嚴重違法行為,也是生態環境部門優化服務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太原市:明確對7種行為不予處罰
太原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目錄清單》,明確表明對7種行為不予處罰。
不處罰是指在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沒有主觀意圖,在受到批評和教育,警告指導后,首次輕微違法,或命令整改,并且責令及時整改,沒有相對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態環境部門將不再處以罰款。
不予處罰的概念與適用
不予處罰指生態環境部門在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經調查認定行政相對人無主觀故意,首次輕微違法,經批評教育、告誡引導或責令整改,相對人及時主動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態環境部門不再予以罰款處罰。
在相關法律法規有單獨規定時,可以依據該規定作出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等處理決定;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單獨規定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等處理決定。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目錄清單
違法行為1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
不予處罰條件:
1、應當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項目,未批先建處于設備安裝階段,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企業主動實施關停或主動實施停止建設的。
2、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在發現且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登記,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2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不予處罰條件:
1、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噸的(一類污染物除外)。
2、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超過1小時,且每小時排氣量不足500標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違法行為3
對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行政處罰
不予處罰條件:
重點排污單位在生態環境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90日內或環境信息發生改變后30日內未公開相關環境信息,發現后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完畢的。
法律依據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
違法行為4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不予處罰條件:
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屬非主觀故意,能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且及時糾正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違法行為5
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不予處罰條件:
發現后能在規定時限內改正完畢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違法行為6
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不予處罰條件:
發現后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完畢,且未發生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違法行為7
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不予處罰條件:
排污單位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而未填報,發現后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完畢,且未發生污染后果的。
法律依據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的通知
附件: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
2、什么是初次輕微違法?新《行政處罰法》第33條關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是此次修改的亮點之一,被視為“柔性執法”的典型措施。執法實踐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是初次違法的界定。初次違法,原則上是指第一次實施違法行為。
這一初次違法,是否要限定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還需進一步研究明確。
二是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后果輕微和及時改正,兩個要件要同時滿足。
具體標準可以通過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予以細化。實踐中可以參照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5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執行。
三是初次輕微違法的,可以不予處罰,并非一定不能處罰。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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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ND
編輯:雨辰
聲明:文章來源于固廢危廢產業視角,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