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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82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決定》取消了不適應形勢發展需求的審批事項,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減輕了企業不合理負擔,對進一步激發企業和社會創業創新活力,推動政府轉變管理方式和服務企業、便利群眾,具有重要意義。
《決定》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簡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刪去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與投資審批的關系由前置“串聯”改為“并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程序,并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
二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審批或者經審查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明確不予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具體情形;強化環境保護部門在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的監督檢查職責;加大對未批先建、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入社會監督、建立信用懲戒機制,要求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征求公眾意見,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竣工驗收情況,環境保護部門要將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是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服務。明確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并要求環境保護部門推進政務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來源:中外涂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