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獲嘉縣同盟大道西段奧龍商廈307
聯系人:河南省涂料行業協會秘書處
手機:17603735336
郵編:453800
郵箱:hnstlhyxh@163.com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 號
《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30日河南省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弘
2021年1月23日
(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 根據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2020年12月30日河南省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標準化水平,促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標準的制定、實施、創新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標準化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采取措施實施標準化戰略,發展標準化事業。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發展規劃,組織制定本省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二)組織制定省地方標準,負責省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編號、發布、備案;
(三)指導和監督標準的制定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標準;
(四)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五)加強標準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六)開展標準化宣傳工作,推動參與國家、國際標準化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前款規定,依照法定職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標準化研究,提出標準化需求,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計劃,推動標準化工作與本部門、本行業業務工作融合發展;
(二)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省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組織起草、征求意見;
(三)指導和監督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等標準的制定;
(四)組織本部門、本行業標準的宣傳和實施,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助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前款規定,依照法定職責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省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制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產品質量,逐步形成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標準體系。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標準化工作實際和產業技術優勢,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
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省地方標準。省地方標準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制定市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市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標準。
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在一定專業范圍內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省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代表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發布立項指南,公開征集省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公民可以提出省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對省地方標準項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說明,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材料。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立項建議研究協調后,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地方標準項目進行論證評估,制定省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并向社會公布。立項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提出立項申請的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十三條起草單位應當對省地方標準項目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形成省地方標準草案,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意見,并通過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省地方標準草案修改完善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成專家審查組進行技術審查,專家審查組的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重點對省地方標準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是否屬于省地方標準的制定事項范圍;
(二)技術要求是否不低于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并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三)是否妥善處理分歧意見;
(四)需要技術審查的其他事項。
專家審查組審查時應當采取表決形式,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同意的視為通過。
第十五條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對省地方標準修改完善后形成省地方標準報批稿,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省地方標準報批稿等材料報送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省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編號規則統一編號,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發布和備案。
第十六條省地方標準應當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應當及時復審的其他情形。
省地方標準需要復審的,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復審建議,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向社會公告。省地方標準需要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地方標準制定程序執行。
省地方標準實施滿20年的,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仍未修訂的,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廢止。
第十七條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需求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合理處置專利信息披露、權利歸屬、收益分配等問題。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銷售、提供服務的依據。
鼓勵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十九條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實施效果良好,符合地方標準要求的,可以轉化為地方標準。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技術審查、編號、發布、復審等,由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設區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市地方標準應當自批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報送備案。
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二條鼓勵在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采用推薦性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薦性標準可以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一)合同約定采用的;
(二)企業明示采用的;
(三)沒有強制性標準,且企業未聲明執行其他標準或者作出質量承諾的。
第二十三條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企業執行的產品、服務標準的功能、性能指標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信息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保障措施,支持標準化試點示范和宣傳工作,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參與標準化活動。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措施時要積極引用標準,應用標準開展宏觀調控、產業推進、行業管理、市場準入和質量監管。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標準化工作信息化建設,持續優化省地方標準制定流程,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提供便利的標準化公共服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標準體系研究和標準比對分析,為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提供服務。
第四章 標準的創新
第二十八條堅持標準助推創新發展、標準引領時代進步的理念,按照技術創新化、創新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國際化要求,建立技術創新、專利保護與標準推廣支撐機制。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服務、保障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自主技術創新研發,對創新技術與成果依法申請專利進行保護。
第三十條支持企業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納入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推動專利與標準相結合,標準合理采用新技術,形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水平標準體系,促進創新技術轉化為高標準的產品與服務,實現技術創新、標準研制和產業協調發展。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推動國際標準化技術機構落戶河南。
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以及專家等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和國際標準制定。
行業協會、商會、學會、聯合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聯合國(境)外相關團體、企業共同制定先進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創新獎勵制度,對在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標準創新成果,納入科學技術獎勵范圍。
第三十三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專業人才培養納入人才發展規劃。鼓勵高等院校等開設標準化專業課程和制定研究生培養計劃。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標準化院所與企業合作建立標準化人才培訓基地,培養企業標準化工作人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分類監督機制,嚴格執行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的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五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地方標準評估、復審等情況進行指導。
起草單位未能及時完成起草任務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及時履行職責。經督促仍未及時履職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該地方標準項目。
因情況變化不需要繼續執行地方標準立項計劃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終止該地方標準項目。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產業特點和社會關注熱點,組織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抽查、比對研究,并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訴、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制定市地方標準的,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社會團體、企業未依法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按照規定進行公示。
第四十二條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載于2021年2月20日《河南日報》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