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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臭氧和PM2.5的重要前提物,減少VOCs排放成為廣東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一環。近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擬在煉油、石化等12個重點行業實施VOCs總量替代制度,新、改、擴建項目上馬先要有VOCs指標。
“十三五”期間,國家對廣東等16省(市)實行VOCs總量控制考核。為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三五”VOCs總量減排目標,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VOCs總量指標管理工作,做好工業企業環評服務指導工作,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擬實施VOCs總量替代制度。
《通知》提出,各地應當按照“*的設計、先進的設備、*嚴的管理”要求對建設項目VOCs排放總量進行管理,并按照“以減量定增量”原則,動態管理VOCs總量指標。新、改、擴建排放VOCs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總量替代制度,重點行業包括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電子元件制造、紡織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個行業。
珠三角地區各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年評價濃度不達標或污染負荷接近承載能力上限的城市,原則上不得接受其他區域VOCs“可替代總量指標”,建設項目新增VOCs排放量,實行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點對點”2倍量削減替代。其他城市的建設項目所需VOCs總量指標實行等量削減替代。
廣東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擴建項目,進行總量替代,審批環評文件時需填報VOCs指標來源說明。其他排放量規模需要總量替代的,由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行確定范圍,并按照要求審核總量指標來源,填寫VOCs總量指標來源說明。